关于2009年度村民福利分红发放的决议
根据良一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,经良一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村民福利分红发放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2009年度村民福利分红发放:
1、发放对象:
(1)2009年12月31日良一村在册村民,村规民约规定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的村民除外。
(2)2009年12月31日户口不在良一村,但村规民约规定享受良一村村民福利分红的。
2、发放标准:每人人民币捌仟元整。
村规民约另有规定的,按规定标准执行。
3、发放时间:2010年2月10日前。
二、自2011年1月1日起,良一村妇女嫁给城镇户籍的,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。并应在登记结婚后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往男方户籍所在地。(符合入赘条件的除外)。
1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,村里一次性发放叁万元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,不发放。
2、登记结婚后瞒报结婚事实,并领取村民福利分红的,村委会有权从其直系亲属的福利分红中扣回。
三、2011年1月1日后出生的“农嫁城”妇女子女,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,户籍应随父登记。如将户籍擅自登记到良一村的,停发“农嫁城”妇女本人福利分红。
四、2011年1月1日前登记结婚的“农嫁城”妇女,按原制度执行。
五、原嫁给良一村村民的妇女(入赘的参照执行),离婚后仍享有村民福利分红的,应凭民政部门的相关未再婚证明领取当年的福利分红。如再婚的,自再婚之日起,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,并应将户籍迁出良一村。如有事实婚姻的,参照此规定执行。
六、在良一村村民福利分红发放过程中,如有差错的,村民应主动返还,拒不返还的,村委会有权在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其他福利中扣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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