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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9年度村民福利分红发放的决议

点击次数:  信息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24-05-17 12:57:39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根据良一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,经良一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村民福利分红发放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2009年度村民福利分红发放:

1、发放对象:

(1)2009年12月31日良一村在册村民,村规民约规定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的村民除外。

(2)2009年12月31日户口不在良一村,但村规民约规定享受良一村村民福利分红的。

2、发放标准:每人人民币捌仟元整。

村规民约另有规定的,按规定标准执行。

3、发放时间:2010年2月10日前。

二、自2011年1月1日起,良一村妇女嫁给城镇户籍的,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。并应在登记结婚后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往男方户籍所在地。(符合入赘条件的除外)。

1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,村里一次性发放叁万元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,不发放。

2、登记结婚后瞒报结婚事实,并领取村民福利分红的,村委会有权从其直系亲属的福利分红中扣回。

三、2011年1月1日后出生的“农嫁城”妇女子女,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,户籍应随父登记。如将户籍擅自登记到良一村的,停发“农嫁城”妇女本人福利分红。

四、2011年1月1日前登记结婚的“农嫁城”妇女,按原制度执行。

五、原嫁给良一村村民的妇女(入赘的参照执行),离婚后仍享有村民福利分红的,应凭民政部门的相关未再婚证明领取当年的福利分红。如再婚的,自再婚之日起,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分红,并应将户籍迁出良一村。如有事实婚姻的,参照此规定执行。

六、在良一村村民福利分红发放过程中,如有差错的,村民应主动返还,拒不返还的,村委会有权在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其他福利中扣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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